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本细则补选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
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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