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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6:05:16 股吧网页版
新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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