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283号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新柴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柴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新柴股份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昌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叶鑫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十八日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1870 号《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申请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283,400.00 元,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283,4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241,133,400.00 元,股本变更为 241,133,400.00 元。
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止,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0,283,400 股,每股发行价 4.97 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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