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认真开展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自查工作,对公司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地风险。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坚持“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并考虑了以下基本要素:内部环境、风险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整体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赛
诺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 Changda Limited、Sinofuse Co., Ltd.、Synoelec
Deutschland GmbH、SYNOELEC TECHNOLOGY PTE. LTD、Synoelec Technology (Thailand)
Co.,Ltd.、SYNOELEC TECHNOLOGY USA INC.(以下称“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 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控制环境
(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按其职责行使表决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政府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和程序,对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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