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
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
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
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叶女士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在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将上述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会通知》”),除依法增加两项会议审议事项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4.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苏州市相城区
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因公外出,经公司过半数董事选举,董事张世忠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 本所律师根据 2025 年 9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40,600,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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