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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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0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立国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8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205,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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