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董事会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从专户调用募集资金时,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长审批,超过董事长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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