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管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委会负责,向审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委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制定及修改公司内部审计细则。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委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委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至少每年向审委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委会报告。审委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委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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