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9:51:15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应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秘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条 股东会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披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月 25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