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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51:14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秘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披。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应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控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本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股东、董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董 2/3 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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