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规定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董秘...... 3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 5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 6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 7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8
第七章 总经理及相关高管...... 9
第八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秘、专委会、高管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发挥其作用,按《公司法》、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委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董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专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任。如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委员可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临时会议由 1 名委员提议召开,主任负责主持。
第四条 专委会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专委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独董的过半数通过;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六条 专委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专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管(以下简称“董高”)列席,也可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八条 专委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制度的规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董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九条 专委会对董事会负责,专委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秘
第十条 公司设董秘 1 名,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秘应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秘的工作。
董秘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披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披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简称“证代”)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秘应具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履职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秘资格证书;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管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董秘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发出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等会议资料。
董秘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做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
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披事务,协调公司信披工作,组织制定信披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披义务人遵守信披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披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实控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 负责公司信披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董高参加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则的培训,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及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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