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董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董对公司及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义务。
独董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董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有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董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持股1%以上或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各级复核、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管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或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董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每年对在任独董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董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近36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董期间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董出席董事会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董应按证监会的要求,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 提名与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审委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董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董的权利。
第九条 独董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董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董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提委会应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选举独董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董提名人声明》《独董候选人声明》《独董履历表》、独董资格证书等书面文件)报送深交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异议的,应向股东会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 独董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独董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董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董任期届满前,公司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董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董有异议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独董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董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董职务。
独董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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