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投资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投资事宜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对投资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除外;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九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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