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实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