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产清查处理决策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新产品研发、购买新设备及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1、项目承办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投资计划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预算等。
2、组织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立项可行性分析,提出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提交《项目建议书》;
3、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对项目验收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依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购、出售资产决策管理
第八条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2、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需要);
3、董事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4、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5、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1、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2、财务负责人审批;
3、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参照对外借款事项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被资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
2、财务部门对被资助对象的基本状况予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等);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行业前景、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3)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及偿还债务能力的分析;
(4)其他重要资料。
3、财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该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明确表明核查意见,提出申请报告;
4、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5、公司总经理审批;
6、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7、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管对外签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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