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利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公司财务运作
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报告期内存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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