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审计委员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持有本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 总经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除按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及按规定应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审议批准事项外,对公司经营的其他重要事项,行使批准、决定权;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十一)签署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合同、协议,但根据规定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他人签署的除外;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三)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合称“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行政、经营、技术、法务、人力资源、公司战略、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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