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的职能是:
1、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公司审计制度,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制定公司审计工作程序;
3、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4、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5、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7、审计公司及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9、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任和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13、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 5 年。
14、负责公司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审计形式:
1、财务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总经理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5、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等项目的概算、预算、付款、决算进行审计;
6、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内控审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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