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约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经理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
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方案制订;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24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公司销售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协作部门,协助财务部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方案制订;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财务部。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5、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销售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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