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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7:05:08 股吧网页版
江南奕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九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并可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 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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