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7:05:08 股吧网页版
江南奕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除非另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 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 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 参加组 织
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 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七)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 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