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否决。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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