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提供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
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凤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 会
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提供担保申请、公司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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