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7:05:07 股吧网页版
江南奕帆: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或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