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0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层
电话:0510-85215998 传真:0510-85215778 邮编:214000
目录
释义 ......2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7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1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德恒或本所 指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公司、江南奕帆 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本次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指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本次授予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
本法律意见 指 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
注:本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
德恒 26F20240162 号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江南奕帆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郭丹律师、华佳悦律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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