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当年度无其他特殊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五)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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