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美萍)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所担任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张美萍女士,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一级律师,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200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19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10 次董事会和 3 次
股东大会,积极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出席了相关会议,并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
2024 年,公司召开了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的专项沟通会议,对年度审计重点和审计结果进行充分交流。同时积极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情况、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公司定期财务状况,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助力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 年,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机会对公司进行调研,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事项,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
经营管理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2024 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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