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14 19:07:07 股吧网页版
海泰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5-004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刘奇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4,652,82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4896%)的大股东刘奇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847,57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00%)。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5%以上股东刘奇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奇 4,652,827 5.4896

注:因公司可转债“海泰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表,公司总股本为
84,757,008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刘奇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847,57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0%。

自公司发布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公司总股本如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不变,拟减持股份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刘奇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作出的承诺

刘奇先生在《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刘奇承诺如下: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即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任职监事期间为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已届满离任),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7 月29 日至2023 年 1月 28 日),
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刘奇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