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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公司设
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经营管理事项由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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