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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人数低于 3 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参考以下方面:

(1)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2)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3)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4)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与董事会存在分歧时,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加强与董事长沟通,推动解决分歧。如分歧无法解决,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履职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问题、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意见、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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