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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监管指引 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拥有 3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以下证明之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以下权利: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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