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何君)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何君,女,197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云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21年11月至今,担任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业务合伙人。曾任深圳前海众微资本有限公司风控总经理、深圳青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伙人、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和项目经理、北京汉鼎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事业部总监、执行总裁;2023年1月12日至2024年2月7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3日、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该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外,公司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未召开其他需要本人参加的会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其他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发生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未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审议股权激励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参与公司治理,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何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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