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08 号
致: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 27 号 1 电话(传真):0535-6209383
本法律意见中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
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2025 年 5 月 14 日(周三)下午 14:00 在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区 APEC 科技工业园冰轮路 5 号 B 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娄江波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 27 号 2 电话(传真):0535-6209383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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