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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