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是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或实质控制的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管控”,是指母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的授权和管理等,涉及对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财务资金管理、运营监督管理、投资管理、审计监督、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规范下属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关键岗位员工选择机制、业绩考核与薪酬、报告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实现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子公司管控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作为出资者,依照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 根据权限设置,对子公司相关职能进行指导、管控;
(二) 对母子公司的相关决策事项进行汇总;
(三) 领导和主持子公司管控的工作,对子公司的授权外决策事项进行汇总;
(四) 监督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母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五) 定期收集子公司相关资料,跟踪与监督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业务事项的对子公司的授权、子公司授权执行的监督,并对子公司提出的业务事项进行及时反馈。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提出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完善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子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监事、高管制度。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母公司提名委派、子公司董事或子公司董事长聘任”制度,直接接受母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子公司采购负责人实行“母公司委派、子公司聘用”制度,直接接受母公司采购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有委托管理协议另行规定外,子公司管理一律遵循本管理制度。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子公司应自觉遵守公司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公司对任何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人员,视严重程序进行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对任何违反规章制度并对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追究和处罚。
第十三条 子公司拟定符合本单位业务开展需要的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规章制度,需上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不得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冲突。
第五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如子公司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子公司总经理每年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子公司拟实施改制改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子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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