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手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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