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周奇嵩)
本人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周奇嵩,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二级
律师。1990 年 9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司法局办事员、科员;
1997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先后担任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2003 年
5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浙江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
先后担任任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师。现任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对照公司所适用监管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有关本人独立性的年度确认书。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会会议。其中,本人亲自
出席 8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对已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认真审议,持续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科学、审慎的态度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
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况。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会议
8 7 1 0 0 0 4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条款项下的特别职权的情形,即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发生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参加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参加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参加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参加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参加了第二届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参加了第二届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独
立董事的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对报告期年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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