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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