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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