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5-079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85号汇德大厦1号写字楼21层公司大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6)。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54人,代表股份64,999,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8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61,798,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8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46人,代表股份3,200,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449人,代表股份3,205,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446人,代表股份3,200,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4%。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请假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尹舜锋、雷雨晴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关联方、新增2025年度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77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1%;反对1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3,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871%;反对1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03%;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7%。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各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尹舜锋、雷雨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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