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总经理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等一些基本情况;
(二)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符合本规则第九条需要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议;
(三)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通讯方式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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