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并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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