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
价出资,取得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
1.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2.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3.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4.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5.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以上条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等程序,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