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除外);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授权批
准,同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含)-50%(不含)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含)-50%(不含)之间,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至 5000 万元(含)之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50%(不含)之间,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不含)至 500 万元(含)之间;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含)-50%(不含)之间,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至 5000 万元
(含)之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50%(不含)之间,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之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授权批准。
交易时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不同的,以其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交易金额不再纳入累计金额计算范围。
第六条 在连续12个月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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