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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8:52:05 股吧网页版
扬电科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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