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同一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用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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