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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9:41:05 股吧网页版
华立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7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中心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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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财务中心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完成资料审核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后提出担保申请递交总经理批复,由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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