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行为应为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公司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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