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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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总经办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办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办。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视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一条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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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不应迟于会议表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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