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证券部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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